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簡稱78號文),其中提到污水處理勞務、再生水勞務,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稅,后返還70%,即需要交納30%的増徝稅。這意味著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臺后,引起了行業內的極大關注和恐慌。
E20環境平臺首席合伙人傅濤認為,從產業角度考慮,環保企業是踐行《環保法》,推動產業良性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這也是《水十條》的基本觀點。企業不僅是落實《水十條》的重要力量,也是經濟轉型、環保產業發展的核心力量。
他表示,現在產業中,真正的主力是污水處理等相關領域,這些領域已經形成了產業的一股核心力量,是產業的主力隊伍。長期以來,國家對污水處理行業也比較重視。行業中很大部分的項目,是減免稅收的,但恰恰是因為減免稅收,污水處理行業的交易結構中、收費體系中,大部分沒有算入增值稅的環節。78號文的發布實際上打破了產業發展的均衡。當然,政策的初衷,肯定是支持產業發展的,同時能讓環保企業守法,合理合規,能夠達標排放,思路是對的,但是對于一個已經多年享受到減稅的產業來說,其實無形中加大了產業的負擔。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薛濤表示,2014年是PPP元年,發改委 、財政部都在推PPP,這其中也包括了2003年以來建設部推行的特許經營。78號文所影響的企業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運行污水處理廠,而這次改動帶來的沖擊勢必影響本身就落地不暢的PPP行動。因為PPP落地障礙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契約精神。而在這樣一種稅收的變化文件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及時為此對民營資本作出合理補償。雖然投資運營商可以去和政府談判,因為特許協議中一般都有補償條款,但是據我們觀察,這樣的訴求很難順利得到地方政府的響應,這樣會讓民營資本面臨虧損的境地。
薛濤還表示,污水處理行業本身競爭比較充分,利潤低,現在又減去5.1%的營收,會產生很多的不穩定。而且恰恰是在新環保法頒布實施以后,處在一個環境責任、環境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多重壓力的擠壓,使得投資運營商就像封箱中的耗子一樣。類似文件出臺之前,應該要求地方政府及時調價。
劉敬霞律師表達了相同的看法,她認為,污水處理勞務過去是不收增值稅的,78號文的出臺,應該加大了污水處理企業的負擔。像原來做BOT的很多污水處理廠,預計會要求調價,將稅收反應在成本中。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高宏坪也表示,以前污水處理等一些服務業都是免增值稅的,78號文的出臺是開征增值稅的標志。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的利潤很薄,開征增值稅是在原有微利的基礎上又拿走了一部分利潤。
對環境產業來講,增加稅收是中央政府稅務總局來決定的,但是根據BOT的協議,政策的變動是價格調整非常重要的依據。但現在政策已經開始執行了,但地方政府是否做好了相應準備,這還很不確定。
高宏坪認為,從現金流上來講,很多環境項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簽的BOT、TOT協議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的,經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導致很多運營企業的現金流壓力特別重。那么此次開征增值稅,什么時候退也是不確定的,這進一步加劇了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此外,高宏坪指出,政策要求開征增值稅,但目前市場的實行和理解是不一樣的,污水處理企業退稅70%的基數是多少。有人理解稅率是17%,作為污水處理勞務公司如果按17%,負擔就更重,還有一種說法認為,污水處理廠應該是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計算,F在稅率是模糊的,是沒有細化的。
北控水務有關人士也認為,目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一直免稅,即征即退的稅率并未明確。從業務實質角度來看,再生水勞務和自來水業務本質相同,而污水處理費勞務一般采取BOT和TOT模式,BOT模式包含建造階段和運營階段,TOT僅包含運營階段。一般來講,污水處廠的最終所有全歸屬屬于政府,并且,會計核算將其確認為一項金融工具而非固定資產,因為這項業務從政府的角度來和精細化管理三方面,并非是簡單來料加工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因此,是否適合17%稅率著實值得商榷。
對此,很多環保企業也表達了對該政策的看法,北控水務有關人士表示,污水處理行業屬于國家鼓勵行業,增值稅的根本原理在于流轉,但污水處理廠的下游都是政府,將稅收轉嫁給政府,是否違背了政策的初衷值得商榷。蘇伊士有關人士表示,本來水價就不高,政策不排除會對行業雪上加霜。也有觀點表示,企業負擔越來越重,污水費調價又很難。還有企業表示,政策的出臺,意味著如不達標會有毀滅性的后果,3年總收入的17%直接被作為增值稅拿走。
關于污水處理增稅政策的出臺,張燎認為,新政府文件的出臺多且快,但有些考慮欠周詳。當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質量本身也并不易。
傅濤最后表示,E20環境平臺希望和環保產業協會、環境商會、給排水協會一起建議政策制定部門,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時,要充分考慮產業的發展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應該有一個緩沖期,讓污水處理各個項目公司能有時間,按照新的交易結構,適當調整交易關系。如果不能保證體系的建立,國家有關部門應該給予適當的調整,以補貼政策調整而產生的收益變化。當然廣大環保企業也應該守法、自律,并努力降低成本。
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F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來源:E20環境平臺